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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故乡  发布日期: 2002年11月9日
从依情调解到依法调解
君子剑


    最高人民法院于9月16日公布了《关于审理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确定从今年11月1日起,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这也是我国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人民调解协议确定为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如果一方反悔或者拒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对此开庭审理。

    笔者以为,一改传统的“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调解办法,调解人员注重从法律角度进行调解,并对调解协议予以法律约束力,这将使人民调解工作从“柔性”变为“刚性”,从依情调解变为依法调解,打通了调解工作的“瓶颈”,可谓意义不凡。

    我国现行的人民调解工作在国际上素有“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美誉,因其节约诉讼资源和诉讼成本而受到各国司法界的高度重视。可是,近年来调解纠纷的数量却逐年下降,与全国法院一审民事案件受理数的比例,已经从上个世纪80年代的17:1下降到去年的1.7:1左右。出现这一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调解协议缺乏法律的约束力,当事人可以随意反悔是重要因素。此次,高法的司法解释对一些当事人随意反悔的行为设置了司法救济机制,可以大大增强调解协议的法律约束力,这无疑给人民调解工作注入了一针“强心剂”。

    作为解决民间纠纷的第一道防线,人民调解工作这一“东方一枝花”一旦更为娇艳,这将非常有利于我们的法治建设。

    近年来,我国法院案件受理数量一直呈持续上升态势,且久审不决、久拖不执的积案居高不下。这与人民调解工作对许多民间纠纷没有有效地进行“分流”有很大关系。本来经过调解这一纠纷解决机制完全可以解决的一些民间纠纷,却一步到位地诉诸于了法院,这必然造成诉讼案件数量激增,许多法院超负荷工作而不堪重负。从这个角度看,倍受人们诟病的久审不决、久拖不执、积案数量居高不下现象也有其一定的客观原因。如果人民调解这一民间纠纷的社会缓冲机制充分发挥了作用,那“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所受到的冲击力也就会大大减小。法院审判的质量、效率乃至公正因此会得到保证,它的司法信用和审判的公信力也会逐渐增强,这对于法治建设来说至关重要。

    充分发挥调解组织、专兼职调解人员的作用,还有助于节省相当的经济成本,并且“和为贵”式的调解往往可以起到“化干戈为玉帛”的良好社会效果。总体而言,诉讼是对抗性的,而调解是合意性的。相对而言,非诉讼方式具有便捷、经济、节约司法资源等优势,可能达成满足双方需要和利益的协议,实现双赢的目的。更重要的是,人民调解以尊重当事人意愿为核心理念,彰显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是现代法治社会中一个健全的公民所必备的权利意识。可见,这对于塑造法治社会中的新型公民人格也是非常重要的。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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