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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与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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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大焕
人们没有希冀存在40多年的户籍制度能够一朝变革完毕,但在改革的 进程中,我们却不能不注意那些随时可能淹没改革的泥沼 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告破,赖昌星为官员设下的温柔陷阱————远华 红楼也已经对外开放,现场展示了4部豪华轿车,一部是赖昌星本人的,价 值1200多万;一部是赖氏家族送给“某歌星”的,价值400多万;还 有两部是送给受贿的官员的,一部42万,贿赂福建省公安厅原副厅长庄如 顺;一部63万,贿赂厦门海关原关长杨前线。其中三辆车车主都真名实姓 地列出,惟独送给“某歌星”的,为该歌星隐去了姓名。 有人为此愤愤不平,认为连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这么高级别的贪官都 大白于天下,神神秘秘的红楼也可以买票进去参观,那又何必为一个歌星避 讳?持此主张者说:“或许有人会说,这是明星的私事,是绯闻,管他做甚 ?可笔者怎么看这都不像是一般的‘绯闻’,问题是赖氏家族的钱来得不地 道,是违法所得,用这些钱去博得歌星一笑,而且一出手就是400万,我 们老百姓问一句‘这钱给谁了’,恐怕不过分吧?有文章说‘远华案大白于 天下’,其实这只是指大的方面,有些细节还有待‘大白’,比如‘某歌星 ’是谁。”(《法制文萃报》9月6日) 这个观点,我不能苟同。事关个人的私人权利问题,有必要认真探讨一 番。首先,腐败官员是在用公权谋私利,严重侵害了公共利益,理所当然应 该曝光;而某歌星即使与赖氏家族有关系,不管是赠送还是有什么“交易” ,也属于他(她)的私事,他(她)的交易筹码(形象、知名度、演唱实力 等等)都是他(她)的私权,并没有侵犯公众的利益,他(她)与赖氏之间 的“交易价格”,也完全是二人平等、自愿原则下的自由契约。事后发现赖 是用赃款买单,这种赠送或交易不受法律保护,将车没收是理所当然的,但 并不能因此否认某歌星在这方面仍然拥有隐私权。赖昌星曾经用赃款在家乡 买名声,捐资办学,但那是取之于公最后又用之于公,所以这部分钱款可以 不追回;取之于公用之于私,就应该追回。所以他送给某歌星的汽车应该没 收充公。但也只能仅限于此。歌星也是人,歌星的人格、人权并不应该比大 官低且少,不能因为曝光了大人物就必须曝光小人物,因为二者的性质完全 不同。 其次,如果该歌星是在明知赖的钱来路不正的情况下仍然接受其馈赠或 与之交易,那么将其曝光似无可厚非。但这里有一个重要前提,就是要有足 够的证据证明该歌星非常清楚地知道赖的钱来路不正。在未有确凿的证据之 前,我们只能“姑隐其名”,否则将会对其隐私权、对其名誉和形象构成侵 犯和伤害。我们不能因为某个人是坏蛋,就把跟他交朋友、跟他做生意的都 视为坏蛋,一棍子全打死。毕竟,每个人都有他的多面性,每个人都有许多 不足为外人道的秘密和隐私。 在这个问题上,媒体没有“穷追不舍”,有关部门也“守口如瓶”,我 认为,这应该被视为社会成熟的一种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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