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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人民网  发布日期: 2001年7月12日
作秀的“廉政公益广告”
刘以宾

  据新华网7月6日报道,45块廉政广告灯箱日前出现在浙江台州最热闹的人民路两侧,受到当地广大干部群众的一致好评。

   在车来人往川流不息的台州市路桥区道口,迎面扑入眼帘的是“大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努力营造经济建设环境”的大型广告牌,这块由路桥区纪委设立的长20米,高6米的广告牌,在两旁铺天盖地的商业广告牌中显得格外庄重醒目。从今年6月初起,台州纪委设立的廉政广告牌陆续出现在该市的街道两侧。“莲,因洁而尊;人,因廉而正。”“贪污一根针,刺痛百姓心。”一幅幅警醒的标语,仿佛是一个个路标,向过往行人提示着正确的人生之路。

   按通常逻辑,企业是不会花大价钱设立什么廉政广告的,故该广告投资者一定是政府。为促廉政而设立如此之大的广告,无疑表现的是当地政府反腐倡廉的决心。但是不是一定获得了“当地广大干部群众的一致好评”,以及这种好评通过什么方式而调查、收集起来,笔者尚心存疑虑。公益广告的核心是一个“益”字,假如是政府花纳税人的钱做此广告,其“益”为何就更值得讲究。

   所谓“广告”,大概应是“广而告之”的意思。大凡广告,类别有三:一是商品广告,目的在于告诉广大消费者某种产品的款式、功能、价格等等以便选择;二为公益广告,例如提醒人们讲究公德、爱护环境等等;三为标语口号,此类改革开放前很多,例如“三面红旗”“赶英超美”等等,尽管产生的时代背景与商品广告和公益广告有别,但“作用机制”还是一样的。

   广告的“作用机制”是什么?那就是把一种公共信息传播给“受众”,而信息的内容一定与广大人民群众密切相关。抑或说,没有哪一种广告不考虑自己的诉求对象。那么,廉政公益广告的诉求对象是谁呢?

   廉政公益广告的“公益性”也许是存在的。因为可以做这样的假设:通过此类广告,使当地的腐败得以遏制、廉政环境得以改善,受益者当然是人民群众。但人民群众不是它的诉求对象这一点是明确的,这和廉政的“诉求对象”是官员是一个道理。这么说它是诉求于官员?问题在于:贪官们看了这种廉政广告是否真的就会良心发现从而由贪变廉?为官要清廉的道理谁人都懂,恐怕早已不是什么“稀缺信息”;为官者廉政不廉政,恐怕也不是由是否做了廉政公益广告而决定的。

   由此可见,廉政公益广告更多像是在“作秀”。从城市文化环境和外国人眼中的投资环境的角度看,它甚至是一个城市“不廉政”的标记。如果顺着此种思路演绎下去,也许下一步会有人做“远离嫖娼卖淫”的公益广告了!


   廉政公益广告也许是可以做的,而内容似乎有改一改的必要,例如提醒、鼓励百姓鼓起监督政府、抵制腐败的勇气。即便如此,也没有必要非得做在大街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