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目前你所在的位置:首页 >> 百姓 >> 身边故事 >> 茶余饭后
文章来源:千龙新闻网  发布日期: 2001年7月1日
除了缺水,我们还缺什么?
陈杰人

  《南方都市报》6月21日报道,广州一杀死杀伤多人的未成年人抢劫团伙被法院宣判后,其中一名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竟然在法庭上公然对被杀害者家属说:“杀死你的儿子又怎么样,我现在还不是死不了?”嚣张之极,溢于言表。为什么这个凶残的罪犯在受到法律的制裁后仍然如此放肆,笔者认为原因不只在于罪犯的本性,还在于刑事政策。 
   
   根据报道的内容,结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笔者推测,如果该抢劫团伙的主犯在犯罪时已经年满18周岁,那么,他很有可能被判死刑。正是因为我国刑法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该团伙主犯才得以不被判处死刑。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既体现了保护人权,注重挽救教育的刑事政策,也与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相一致,是应该坚持的。但是,“杀人偿命”是一个公认的规则,当一个人因他的犯罪造成了他人的死亡时,理应对这个结果负责,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杀人者很难逃脱被判死刑的下场。在本案中,犯罪人由于未成年而免了一死,他因此气焰嚣张,实际上反映了他内心对避免被处死的侥幸,同时也表现了罪犯避免死刑判决后的恶性回归。从他的话里,明显能感觉出一种无耻的得意:我杀死你的儿子,本是应该死的,但我没有死,你能怎么办? 
   
   类似于该罪犯的嚣张之举在现实中其实并不少见,有些时候,人们常常会发现罪犯因为得到了国家刑事政策的恩惠被从轻处罚,转而得意洋洋。可以说,这个时候,国家刑事政策的宽容性反而成了罪犯嚣张的资本,而从客观上失去了挽救教育的作用。 
   
   现在,有的人虽然未成年,但无论从身体发育程度看,还是从思维和认识能力看,他们已经完全具备了成年人的特征,而许多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的情况也表明,相当一部分未成年人正在利用国家的刑事政策对抗司法调查和刑事责任追究。极端的情形是,个别未成年人公然宣称:“我没到18岁,杀了人也不要偿命。”针对这种情况,曾经有学者建议,依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将死刑的禁止适用范围缩小到16周岁以下。当然,这样的提议因为各方面的原因一直没有被采纳。不过,严峻的现实确实在提醒我们,面对日益增多的未成年人犯罪,特别是恶性犯罪,我们必须考虑如何恰当运用刑事政策,以便达到既打击犯罪,又挽救罪犯、教育社会的目的。 
   
   刑事政策被少数主观恶性极大的罪犯所利用的另外一个重要表现,在于我国的无期徒刑制度。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只要被判处无期徒刑者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为有期徒刑。在司法实践中,几乎所有的无期徒刑都被减为有期徒刑。也就是说,我国的无期徒刑只有形式上的意义,没有实质上的意义,或者说,我国没有真正的无期徒刑。这一点,已经被很多罪犯所利用,一些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甚至公开扬言:“我反正是要出来的。”结合前述所说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的情形,可以知道,一个未成年人如果犯下死罪,他最终只需付出有期徒刑的代价。如此而言,就不难理解广州的这个罪犯为什么如此嚣张了。 
   
   笔者并非一味不赞同对未成年人适用相对较为温和的刑事政策,但是,当司法实践中这种温和的刑事政策被越来越多的穷凶极恶的未成年人犯所利用的时候,国家也应当适当考虑一个问题,那就是怎样使我们的刑事政策更完善,以便打击犯罪,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