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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南方周末  发布日期: 2001年10月27日
手机三包规定对谁有利?
东 白

  从11月15日起,手机三包规定即将开始实行。该规定全称为《移动 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信息产业部联合制定。在媒体的一片掌声中,我们有必 要研读这一规定对于手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际作用。 手机巨头们的中国惯例 

  众所周知,这一规定出台的背景是,近年来手机质量投诉事件频频,多 个跨国公司的著名品牌手机都遭遇过群体性投诉,有的甚至已确认系厂家在 设计或制造过程中的问题所致。其中最突出的事件是广州的爱立信T18手 机用户杨建初的遭遇————在一年的保修期内,他的同一部手机修理了6 次,其中更换主板3次,18次光顾爱立信的维修中心。经过多次投诉后, 杨建初终于被“恩准”更换一部手机。至于他要求的退货、赔偿等事项,则 一概被拒绝。拒绝的理由是:没有这个规定,国家三包规定也没有涵盖到手 机行业。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董京生也遇到过类似的一个投诉,摩托罗拉手 机在北京的一位用户,因手机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而要求退货时,同样 因“没有规定”而遭到拒绝。董副秘书长说,《消法》规定得明明白白,你 摩托罗拉应当退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规定:“在保修期内两 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可是,我从摩托罗拉、爱立信、诺基亚这三大手机巨头的手机中文使用 手册上看到,其中涉及售后服务的内容,居然连“更换”、“退货”这两个 词都没有!直到国家手机三包规定已出台的今天,摩托罗拉手机的中文网站 上才出现了对于故障机“15天内免费换机”的承诺,至于“退货”二字, 仍是阙如。 

  当时我就想,其一,这些跨国公司在发达国家包括其母公司所在地,总 不会从来不给客户退货吧?其二,这样的事发生在中国,为什么也不见政府 主管部门出面干预呢?其三,手机三包规定一旦实行,这些问题想必完全可 以解决了。 

  在摩托罗拉公司的英文网页上,可以看到对于手机质量问题的一年期免 费修、换、退承诺。谁能告诉我们,这些洋品牌手机的中国用户,为什么就 一直得不到同等的对待?

  退货权“缩水”的合法化  

  等我有幸看到手机三包规定的全文,我首先想看的就是关于退货的条款 。不料,仔细阅读之后的感想是,如果按照这个“权威”的规定,杨建初根 本无权要求退货,即使他的手机再出现100次故障,他还是得赔上时间和 精力去————修,换,修。 

  手机三包规定写得很明白:

   消费者要想原价退货,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购机之日起7日内手机主 机出现性能故障,二是手机附件在三包有效期内(电池为6个月,充电器为 1年,耳机为3个月,等等)出现性能故障,经更换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至于手机质量投诉中更常见的情形————主机在保修期内(规定为1 年),但购机已超过7天,出现问题后经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按照 该规定,只能是“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手机。除非销售者没有同型号 同规格的手机,才能要求退货。否则,如消费者执意退货,便要扣除每天0 ·5%的折旧。也就是说,倘若你购机200天(不含修理时间)后要求退 货,商家完全可以“依法”答复你:“可以,扣除折旧后退货0·00元! ” 关于手机退货规定的追问   当杨建初们对此感到无可奈何的同时,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作一追问: 

  第一,手机三包规定于此实际上是对《消法》第45条作了限制性的具 体规定,而从法律上来说,手机三包规定只是政府部门制定的规章,政府部 门无权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消法》。假如有一天,最高人民法院对 《消法》第45条的适用作出一个司法解释,这一解释的口径是不是一定要 “照抄”上述规章的规定? 

  第二,在广东、浙江两地,由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两个地方性法规—— —广东(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都已有明确规定:经营者在60日(浙 江规定为90日)内未能修复或者在包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负责退货或者更换。消费者选择退货的,应按原购 机价一次性退清货款。 

  麻烦由此而生:没有全国的手机三包规定时,一旦打起官司来,广东、 浙江的消费者完全可以根据这种地方性法规要求退货。而现在,一个是部门 规章,一个是地方性法规,二者有不一致了,法官作何选择呢?《立法法》 第86条说了,这种情况,只能由国务院乃至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法官又 奈何?

  比之“新三包”的不足 

  对照一下国家4个部门1995年8月25日发布并施行的“新三包” 规定(全称为《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似乎可以得出这样一 种印象:上述关于手机退货的规定,如果说是对《消法》规定的“缩水”, 那它也是从“新三包”规定延续下来的;至少,手机三包规定比“新三包” 规定于此还多开了一道口子:手机附件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 的,应当免费退货。 

  仔细学习手机三包规定,却发现,较之“新三包规定”,它也有“缩水 ”之处。 

  “新三包”规定要求:生产者应当“保证在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 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而在手机三包规定中,这个期限仅有2年。 

  也就是说,倘若你购买的某一款手机恰好是厂家两年前已停产的,一旦 需要维修而找不到零配件时,你应该知道,厂商并没有过错!

  按照通常的认识,大部分电子产品,厂家设计的使用寿命在10年并不 为过。“新三包”的5年期规定本已有值得推敲之处。难道说,仅仅因为考 虑到目前手机更新换代的周期加快,我们的政府部门就可以如此“体谅”厂 家地作出这样一个规定?事实上,厂家对某一产品停产时,即使不方便再继 续生产相应的零配件,事先一次性备足2年以上的零配件,应该不是什么难 事,又能造成多大的“损失”? 

  手机三包规定中还有个折旧率的规定,较之“新三包”规定也大大“缩 水”:后者规定的日折旧率多为0·05%或0·1%,彩电按0·1%计 。而手机的日折旧率却规定成0·5%。算起来,一部手机用到200天就 分文不值,比彩电的折旧速度还快一倍!有关部门居然公开解释说:这是要 保护销售者的利益。 

  手机三包规定中似乎也有比“新三包”规定对消费者更有利的条款,除 了上述的手机附件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可予更换,还有一条:手机主 机送修后7天内不能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免费提供备用机。 

  问题在“7天”之限上,西门子手机承诺的保修时间,最多也只有5天 (不计往返途中时间)。7天时间是如此的宽裕,真正有幸拿到备用机的自 然少而又少,而对于那些每天都要用手机保持联系的用户来说,如果修理时 间在6天之内,岂不是要自己另购一部备用机?

  三包思路质疑 

  从新三包规定到手机三包规定,居然可以发现如此之多的对于国家法律 与地方性法规的“缩水”,这是为什么? 

  我想,消费者代言人的缺席,或许是三包类部门规章的先天缺陷。 

  广东、浙江两地制定《消法》实施办法之前,都将该办法草案在报纸上 刊登,并举行了有各方代表参加、允许激烈争论的听证会。结果,两个地方 性法规的出台,赢得了全国各界的广泛赞誉。而由部门制定的手机三包规定 则没有履行上述两个程序,事后我倒是发现,屡遭投诉的摩托罗拉中国公司 却在自豪地宣称,它“积极参与了手机三包政策的草拟和制定”。 

  今年3月,中国消费者协会曾对松下手机质量问题公开发表过维权要求 ,其中提到,对于因手机故障而造成损失的消费者,经营者应赔偿其更换手 机而产生的直接费用,如交通、食宿、误工等合理费用;手机在保修期内两 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或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商品的,消费者有 权要求退货。 

  这些原则要求没有超出《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法》与《 合同法》的范围,但是,在手机三包规定中,却丝毫没有得到反映。 

  由行政部门一手操办的三包规定,曾在《黑龙江省鞋类商品三包责任规 定》中出现一个“奇迹”,其中规定:皮鞋、价格在100元以上的仿皮革 鞋,三包期限为3个月;价格在100元以下的仿皮革鞋,三包期限则为一 个月。中国政法大学的博士生姜朋对此评论说:面对一双标价100元上下 的仿皮鞋,精明的消费者若是砍价砍到100元以下,他享有的三包期限岂 不是大大缩短?价格低的仿皮鞋是不是就一定比皮鞋和价格高的仿皮鞋更容 易断底、脱帮?该规定究竟是为谁而定?   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同志曾一再谈到一个观点:试图为每一个商品分别制 定一个三包规定,这种做法吃力而不讨好。商家们似乎找到了借口:国家没 有对手机(汽车、电脑、商品房等等)的三包规定,你怎么要我三包?其实 ,三包本身就是国家现有法律规定了的,如果需要完善,我们应当更多地考 虑制定一个全面的法律,而不是许多个法律层次较低的规章。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的梁慧星教授直言:规章不是法律,法院审理案 件时可以不采纳手机三包规定。制定三包规定是计划经济的思路。《合同法 》出台后,不应再搞什么三包规定。

   作为《合同法》的起草人之一,梁慧星认为,《合同法》是与国际接轨 的一部很好的法律,完全可以处理产品三包一类的问题。如果要增加法律的 可操作性,有关部门应该做的是制定更多的质量标准,而不是三包类的规章 。 

  据说,有关部门又准备对汽车、电脑制定三包规定。假若还是按照现在 制定三包规定这样的思维方式和操作方法,也许,有关部门自个儿煞费苦心 弄出的一套规定,仍将落后于各地纷纷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乃至国家的立法。 到时候,我们保护的又会是谁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