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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南方日报》  发布日期: 2001年10月17日
纳税人应走出认识误区
朱忠保

  税收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随着税收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与完善,人们的纳税意识也在日益增强。但是,由于长期以来人们在税收上的一些错误认识,造成了在税收实践中偷税欠税逃税骗税等一些不法行为屡有发生。要增强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应该首先从端正认识开始。需要纠正的错误认识主要有:

    一、税费不分。这是由长期以来某些地方的乱收费造成的。有的纳税人错误地认为税和费是一回事,以致于将治安费、卫生费等均归为税,于是抱怨“税”太重,甚至以此作为拒绝缴税的理由。其实,税与费有着本质的区别:一是征收主体不同。税收是代表国家和政府的各级税务机关和海关征收;而费则是由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收取;二是性质不同。费是有偿收取,即收费之后要给予服务,而税收则是无偿征收;三是使用原则不同。税款要上缴国家,由国家统一支配使用;而费一般专收专用以收抵支,以弥补本身业务的开支。

    二、欠税无所谓。这种思想在相当一部分人当中存在,且根深蒂固。他们或者以种种理由延缓缴纳税收,形成欠税事实;或者采取转移财产或隐匿财产等手段,以达到逃税的目的。其实,欠税是一种违法行为,比如逃避追缴欠税在1万元以下的,税务机关除追缴税款外,还要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给予欠税者以相应的刑事处罚,并处以所追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等。因此,决不能等闲视之。

    三、因公偷税不违法。不少人认为,因公偷税不是个人行为,税务机关不能追究哪个人的法律责任。于是有些人打着为企业职工谋福利的幌子,无视国家税收法律,通过隐瞒收入、截留利润、私发补贴等形式,巧立名目进行偷税活动,化大公为小公,实际上就是化公为私,挖国家的“肉”补自己的私利。无论是因公还是因私,只要是偷税逃税,都是违法的,都应追究逃税人的法律责任。

    四、只知义务不知权利。对于纳税人来说,既有纳税的义务,同时也享有一定的权利,这是一种辩证的关系。不过现实中很多人只知要纳税,却不知自己享有哪些权利,由此造成一些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中国人民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依法享有以下七项权利:依法减免税收权、延期纳税权、委托税务代理权、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检举权。因此,要做一个合格的纳税人,在纳税的同时,还要对自己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弄清楚,这样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