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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发布日期: 2001年9月12日
住房公积金贷款引出新问题 单位缴存额影响个人贷款
何磊

今天一大早,贾先生就来到位于方庄的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女儿办理公积金贷款购房事宜。此前他曾打听过,按女儿目前的收入,能贷款20多万元。

  可这里的工作人员告诉贾先生,按他女儿单位每月为其缴存的公积金76元反推,她的   
月收入应为950元,因此,她最多只能贷款10.7万元,最长期限为30年。

  今天,是北京市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实施的第一天。按新办法,向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申请个人贷款(含组合贷款中政策性个人贷款部分)的借款人,不再出具收入证明,而是采取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反推的方式确定借款人的月收入,即月收入等于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除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一般单位的缴存比例按8%计算,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缴存比例按10%计算)。

  实际上,贾先生女儿的月收入是1900多元。按照上述公式推算,贾先生女儿所在的公司每月应为她缴存152元住房公积金,而她所在的公司每月少为她缴存了76元。

  贾先生急得团团转,刚帮女儿看好一套32万元的房子,订金都交了,这可怎么办?该中心的工作人员也表示爱莫能助。他们建议贾先生的女儿去找单位,重新核定公积金缴存额。

  据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介绍,今天上午已经有5位客户说他们的公积金缴存额与实际收入的比例不符。

  一位在某外资企业工作的女士,月薪1万多元,而她的公积金月缴存额只有60多元,按10%的比例反推,这位女士的月收入只有600元,而“这个收入基本上贷不了什么钱”。当工作人员告诉她这些时,这位白领女士委屈得差点哭了。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杨学峰处长告诉记者,以前借款人的月收入证明由其所在的单位开,从而出现了一些虚报收入的做法,而新办法将严格按照借款人的公积金月缴存额来反推实际收入。他解释说,这一变化一方面为借款人简化了手续,另一方面也将督促单位按国家规定为职工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

  杨学峰说,单位不按规定每月足额缴纳职工住房公积金,属于侵权行为,职工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