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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不等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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佚名
读了刘以宾先生发表在10月12日“青年话题”版上的文章《一只苍蝇与33520元》,我觉得十分费解:先说“法律的主要作用在于伸张正义,维护公平。在经济领域,依法维护权益既是消费者的权利,也是我国市场经济趋于成熟的标志之一”,可后来又说消费者应当进行成本收益计算,考虑“获得130万元的赔偿的可能性有多大”,计算败诉的费用,再决定是否进行诉讼。这就十分令人迷惘———法律到底是用来伸张正义的,还是像股市一样是用来赚钱的?
答案是十分明显的。法律只是赔偿原告的损失,而不能使其在诉讼中得利,这是一条基本的法理。
倘若刘先生的逻辑能够成立,那就很难解释为什么在市场经济的今天,仍有许多律师为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奋力疾呼。例如对铁路春运涨价的诉讼,按照刘先生的逻辑,从个人的收益与成本来衡量的话,那位提起行政复议的河北律师,个人收益微乎其微,至多胜诉之后自己少买几张春节涨价票而已。在中国的现有体制下,对垄断部门的诉讼胜算有多大,不言自明。那么这样非理性的行为怎么可能符合个人收益最大化的“经济人假设”呢?但我们还是从这样的诉讼中知道了有关国计民生的重大价格调整是要经过价格听证的,垄断部门不能再随心所欲地掏老百姓的腰包了。这种认识的进步难道不是一种社会收益吗?这样的收益,又如何量化为金钱呢?
刘先生提倡打官司应首先计算成本与预期收益,考虑到收益的现实可能性后再打。虽然我也愿意用经济学的工具分析问题,但是法律问题却是个例外。正如刘先生所言,法律行为是追求公平,而经济行为是追求私人利益的最大化,将两者混为一谈,代价将是畸形的社会。
以市场化行为最为彻底的美国为例:有人说,市场行为将美国人最基本的正义感都磨没了。譬如说,警察局抓到一个嫌疑犯,手中有10条罪状的证据,倘若全部成立,要判100年的徒刑,但每条罪状的证据都不充分,所以有可能会败诉。这时警察局提出,嫌疑人只要主动承认自己一条罪名,判上两三年,警察也有交待,就不再上诉。这是美国司法中经常发生的“辩诉交易”。倘若双方互不妥协,对簿公堂,肯定一胜一负,都要冒很大的风险。而互让一步,拿一个“双赢”的结果,皆大欢喜。事实是,美国90%以上的案件在上法院之前就已经被这样bargain(讨价还价)掉了,而上诉至法院的又有90%以上的案件是用这种方式解决的。如此,双方是效用最大了,可社会公平、法律尊严又到哪里去了呢?
退一万步说,即使用“成本—收益”分析,我们也不得不考虑到外部性的问题,即个人活动对社会福利的影响,而不能仅仅考虑对个人效用的影响。
经济学工具是有用的,但滥用就会得出相反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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