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目前你所在的位置:首页 >> 百姓 >> 城里乡下 >> 父老乡亲
文章来源:南方周末  发布日期: 2001年10月9日
30万元欠款何时归还?
赵素云

一笔久拖不还的欠款 一个因此破碎的家庭 一份视为废纸的判决
  30万元欠款何时归还?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然而本报日前却接到河源市读者罗锡鹏的投诉:
东源县石马水泥厂欠他工程款334572·2元,6年多来赖着不还,他
的长子因此走上绝路,女儿没钱读书被迫退学,全家被三角债逼得四处逃债
。罗锡鹏说:“我目前已被这笔久拖不还的欠款逼得家破人亡了。”
  据罗锡鹏介绍,1993年11月至1995年,他承建了石马水泥厂
综合楼、材料仓库等工程。完工后,双方结算工程总造价为1800170
·1元。施工期间,石马水泥厂支付了工程款1448184·9元,仍欠
工程款351992·2元。
  罗锡鹏说,他曾多次跑到水泥厂追讨欠款,但对方均找种种理由拖欠不
还。当年他上初三的儿子考上梅州卫校,他一时无法给儿子凑学费,儿子曾
叫他去水泥厂追债救急,但他每次追款均失望而归。儿子看到如今欠债的人
竟然理直气壮地赖账,一时想不开,变得疯疯癫癫,一天到晚背着书包在街
头巷尾唱着喊着“我要读书,没书读了”。几天后他服药自杀,不治而亡。
  1996年1月17日,水泥厂向罗锡鹏立下欠据。尔后,水泥厂于1
996年2月付了15000元,同年中秋节付款200元,1998年1
2月付1920元,1999年2月付了300元,仍欠工程款33457
2·2元。1999年,罗的女儿考上广州一所中专学校,但因交不起学费
,被迫退学。1999年12月,走投无路的罗只好把水泥厂告上东源县法
院。东源县法经审理查明后,依法作出判决:石马水泥厂在判决生效后15
天内偿还罗锡鹏欠款334572·2元。
  然而法院判决书下发后三个多月,罗锡鹏始终没领到石马水泥厂的还款
。2000年3月,罗向东源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过一年多,石马水泥
厂仍分文未付。今年2月,河源市市委副书记兼政法委书记接到罗锡鹏的投
诉后,曾专门作了批示转到东源法院,要求对判决后近一年把法院判决书当
作废纸的赖债者,该拘留的拘留,甚至判刑。但罗锡鹏还是未拿到还款。
  石马水泥厂董事会成员之一、骆湖镇委书记肖伯伟说,石马水泥厂是由
河源市供销社、东源县供销社、骆湖镇政府和骆湖供销社四家于1987年
联合创办的,1995年前生意一直红红火火。1995年因出现管理混乱
问题曾间期停产三年。1998年,四家股东为解决厂的出路,将水泥厂承
包给私人经营,承包期五年,每年上缴40万元。
  承包者每年上缴40万元的承包款,照理罗锡鹏或多或少可得到些还款
,而为何至今未得到分文呢?肖伯伟说,石马水泥厂的建厂资金是河源市农
行直接贷款支持的,因此在承包者上缴的承包资金,一部分还了1995年
水泥厂跌入低谷时欠下工人的工资,一部分支付了股东管理费,一部分偿还
水泥厂原积欠的电费等。因厂资金不足,确实无法还钱给罗锡鹏,目前东源
法院已抵押了水泥厂的部分仓库准备拍卖。
  肖伯伟说,目前承包者生意也不好,估计一年下来交承包资金都有困难
。而当记者到厂里了解情况时,负责全面业务的一管理人员却说目前该厂每
天生产的100多吨水泥供不应求,按每吨200元计算,每天的水泥收入
达2万多元。
  针对石马水泥厂拖欠罗锡鹏工程款的问题,记者咨询了本报法律事务部
陈忠律师。
  记者:石马水泥厂欠债不还、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合不合法?
不还钱的理由能否成立?
  律师:从有关材料反映的情况来看,石马水泥厂于1996年1月向罗
锡鹏立下欠据后,即应依法及时地履行还债义务。尤其是在东源县法院对该
笔债务进行司法确认并作出生效判决后,石马水泥厂在具有偿付能力的情况
下首先必须无条件地履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还债义务,否则就是对人民法院
生效判决的藐视,是一种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轻则会受到民事制裁,重则
会招至刑事处罚。石马水泥厂在有发包收益的情况下应当对所欠罗锡鹏的债
务作出安排,即使因客观原因不能一次性还清,也应在偿还了部分欠款的前
提下并在取得罗锡鹏的谅解和同意的基础上作出还款计划。石马水泥厂置其
欠罗锡鹏30余万元于不顾而作出的承包资金分配方案不能对抗法院的生效
判决,以此为由而认为无法还罗锡鹏钱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记者:罗锡鹏的合法权益如何才能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律师:从报道的情况来看,罗锡鹏通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来维护自
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是正当的,法院有义务通过加大执行力度、采取有效的执
行措施来及时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以体现法律的严肃性,避免法院
“打白条”情况的出现。如果将石马水泥厂的有关资产直接抵给罗锡鹏,应
当取得其同意,否则罗锡鹏有权拒绝。在此案中,在石马水泥厂尚有发包收
益和其他有效资产的情况下,法院应当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来有效地执
行此案,以切实维护罗锡鹏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同志曾强调:“迟到的公正不是公正,迟来的正
义不是正义,当代社会一日千里的发展进程,容不得诉讼活动旷日持久,不
允许人民法院安之若素。”
  罗锡鹏认为,目前他已被石马水泥厂那笔债务拖得家破人亡,他希望有
关部门能组织力量督办,还他及家人一个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