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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南方周末  发布日期: 2001年10月9日
农民吴新标打赢水污染侵权官司
林雨

龙川县佗城镇梅村农民吴新标经营的十亩鱼塘被附近一药厂排放的污水污染,以致鱼苗大量死亡而被迫停产一年多。9月27日,此宗水污染特殊侵权纠纷索赔案由河源市中级法院终审,广东国医堂制药有限公司被判令停止侵害,并赔偿吴新标经济损失9万多元。

 药厂排污管破裂 污水入塘致鱼死1997年2月以来,龙川县佗城镇梅村农民吴新标承包了本村八一经济合作社位于广东国医堂制药有限公司附近的鱼塘10亩,用于养殖鱼类。1999年6月,吴新标将鱼苗投入该塘养殖。2000年1月,吴新标发现养殖的鱼苗大面积死亡,鱼塘无法生产,怀疑是广东国医堂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排出污水所致,投诉于龙川县环境保护局,该局于同年1月11日、1
3日会同争议双方一起在该厂正常生产的排污口、鱼塘两个点抽取水样检测化验。同年1月20日,该县环保局认定广东国医堂制药有限公司排污沟泄漏,污水渗入塘内。后又经广东渔政海监检查总队龙川大队对该公司排放废水是否致鱼死亡及该鱼塘鱼苗损失进行鉴定,结果是悬浮物及化学需氧量已严重超标。污染物的过量存在,破坏了鱼类的生存条件,长时间的污染是引起鱼类逐渐死亡或严重时大量死亡的重要原因。至于鱼苗损失,由于时间长,死鱼现场没有保护好,无法鉴定。

  另查:根据龙川县畜牧水产局和龙川县统计局的统计,2000年该镇水产养殖面积合计2707·5亩,产值1231·07万元,年亩产值为4546·88元。2001年5月,吴新标重新放养鱼苗。 一审判停止侵害 索赔要求被驳回

  2000年8月25日,吴新标将广东国医堂制药有限公司告上龙川县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修复排污沟,赔偿损失142977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生产使用的排污沟由于年久失修,沿原告鱼塘边走向排污沟有裂口,致使生产废水渗漏鱼塘。原告请求停止侵害、修复排污沟,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称其生产废水没有排入鱼塘,致原告鱼苗死亡。由于本案是特殊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倒置,被告应负举证责任,而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无过错,故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但原告对鱼苗损失的数量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故原告请求赔偿的数额,本院不予认定,应予驳回。故判决广东国医堂制药有限公司应停止侵害,修复排污沟。
 老农吴新标上诉 终审获赔9万元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不服上诉。上诉人吴新标称:一审没有查清上诉人鱼苗受损害的事实,上诉人放养的各类鱼25万尾全部死亡,经济损失达92977元,另16个月无法放养的经济损失5万元,责任应由广东国医堂制药有限公司承担。而上诉人广东国医堂制药有限公司则称,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改判驳回吴新标的诉讼请求。

  法院终审认为,本案属于水污染特殊侵权赔偿案件,根据污染环境致人损害这一特殊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应由上诉人广东国医堂制药有限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其排放的废水没有污染鱼塘,与上诉人吴新标的鱼苗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对此,上诉人广东省国医堂制药有限公司未能举证,且没有证据证明其他污染源污染了吴新标的鱼塘。故原审判令广东国医堂制药有限公司停止侵害,修复排污沟正确。对于上诉人吴新标的经济损失问题,既然侵权行为成立,并确实造成了损失,上诉人广东国医堂制药有限公司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对鱼苗的具体数额无法确认,但参照2000年龙川县畜牧水产局和龙川县统计局统计的当地淡水养殖年亩产值进行计算,从1999年农历5月至2001年5月上诉人吴新标重新放养鱼苗,吴新标承包的10亩鱼塘可获取产值约为90938元,对此损失,应由上诉人广东国医堂制药有限公司予以赔偿。故判决:除判令广东国医堂制药有限公司停止侵害、修复排污沟外,限在本判决生效10天内赔偿吴新标损失90938元。